香农诞辰百年纪念特辑 | 为什么说纪念香农如同纪念牛顿?

作者:姚小龙 来源:阿兰达瓦卓玛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20:28:53 评论数:

作为历史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的时间不仅远远晚于普通法律,而且是各种政治与社会力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这一过程是政治的,而非法律的。

(14)当前中国经济中重复投资、盲目投资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18)李克强:《转变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新华文摘》201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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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政府放权、减权、限权的自觉,自我膨胀是行政权力的天性,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更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政府权力。(16)同时,一个项目,究竟是批给张三还是批给李四。(23)有勇气和信心并不懈努力,进而取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显著成效,就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最终构建起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服务型政府。为此,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刻不容缓。虽然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间,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中国的商业环境仍然不容乐观,就拿与行政审批制度高度相关的开办企业排名来说,根据世界银行2013年所出具的最新排名,中国在185个经济体中仅位列第151名。

② 根据先行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规律来看,经济结构的调整,几乎都是由经济衰退促成的,而经济转型升级及结构调整的幅度与经济衰退的严重程度呈明显正相关。同时应在法条中对诸如重大利益、公共利益等概念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防止行政机关以法律规定不明为由拒绝举行听证会。第一种方案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其代表者的反动统治被中国人民推翻了。

因此,持这种观点者,被理论界称为渐进宪政派,是穿着社会主义‘马甲的西方宪政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这些原则是明明白白和坚定不移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

一些人认为,宪政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和制衡,为什么要反对呢?有的人则认为,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不同意宪政不就是要否定依宪执政吗?还有的人认为,宪政问题就是要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有什么不好呢?等等。他们也主张我国应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认为既然可以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也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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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但认为直接提西方宪政,不易被当政者接受,因此主张渐进改革,先提社会主义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等概念,引导当局逐渐走入西方宪政的轨道。这样的计划,显然有战略上和策略上周到细致的考量。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是由于有了人民民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保证,才取得了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都堪称奇迹的巨大成就。

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中国奇迹,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宪政,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贡献。近代以来,中国曾面临三种政治发展道路方案的抉择。持这种观点者往往声称,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要维护宪法尊严、坚决履行宪法,但同时提出,我国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宪政精神不符,必须修宪。第二种方案: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即人民民主的国家,使中国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道路。

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集权、专制,必须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进行整体宪政改造,促进中国实现宪政转型。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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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案,也宣称要实现宪政,结果实行的是独裁。对这些人的政治目的,难道不应该洞若观火吗?对在中国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不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上,难道不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吗?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历史和人民对这三种方案作出了庄严的选择。但必须看到,海内外遥相呼应的一些人,他们在谈论宪政问题时,明里暗里打出的早已是西方宪政的旗帜,从他们炮制的以颠覆我国宪法制度为宗旨的宪章宣言中,从他们设定的走向宪政的路线图中,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沿用了一个中性概念?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讨论?相反,他们是利用宪政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把宪政问题作为他们梦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矛头直指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复杂和模糊的概念对一些政治问题进行学术理论包装后再行推销,是一些势力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基本手段。第一种方案:是由北洋军阀再到国民党统治集团主张的坚持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使中国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分析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有关争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称为西方宪政观。 由于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牵涉到各种立场的各种观点,不少问题混淆在一起,加上宪政问题以及相关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得不少人对关于宪政问题本质的争论表示不理解。

可以明确地说,在今天的中国,谁想否定这些原则,谁想走否定法治的回头路,无异于痴人说梦。除了在少数不正常的时期外,宪法的修订和实施,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就实行了人民民主制度,在这个国体和政体框架内,1954年即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种方案,曾经被称为第三条道路,也没有得到中国人民的赞同,就是原先持有这种主张的人,除极少数走向反动阵营以外,绝大多数也认识到这种主张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并在实际斗争中站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大众一边

由此可见,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与宪法实施三概念关系密切。具体而言,究竟谁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主要有三种理论,即司法至上、立法至上与部门主义。

[⑤]美国宪法学家却伯接受将宪法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差异,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并非仅仅是互不联系部分的集合。同时,承认宪法的原则属性可能使法官除宪法序言之外,到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地方寻找法源,以为解释宪法确立根据,例如历史与立法目的等,认为这在根本上有违权力分立原则,动摇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体现在于法官依据宪法文本文字解释宪法,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宪法的文本文字是最高的权威。这表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等于宪法的原则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补充规范内容形成意义不能等同于为政治奠定基础与指明方向意义上的原则。[13] 结构主义是一种宪法解释方法,主要用以裁决有关国家权力纠纷的宪法争议,如涉及分权、联邦制、民主、共和的案件等。

美国学者阿克曼提出的宪法三时刻理论尤其体现了宪法政治性的观点,认为决定美国宪法发展的三次历史时刻,即建国、重建(南北战争)与新政时期俱为人民与政治家联合而非法院单独决定宪法的内容,从而导致了美国宪法的重大变迁。See Walter F. Murphy 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274。

这表明,美国宪法文本支持这一观点,即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享宪法解释的权力。德沃金也认为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属于抽象的道德语言。

  四、宪法解释程序的多样性 如果不将宪法解释局限于法官在裁决案件中的适用宪法方式,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方式之一即为立法。此处的结构一词,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构造,包括全国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构造。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社会团体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会既可以修改宪法,也可以制定法律修正法院的裁决。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关于绝对宪法概念与相对宪法概念的界分包含了这一内容,发展了著名的宪法与宪法法规的二分法。建国之初,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观点,一派为麦迪逊,一派为杰佛逊。

[⑥]我国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在引介域外宪法理论之时区分了宪章与宪律。此前,宪法课程的重心置于联邦主义、权力分立、商业条款等,较少讲授个人权利。

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法益衡量不同于美国。

即what问题与who以及 how是不可能分开进行讨论的。[29] See Walter F. Murphy Learn about Author Central,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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